图书介绍

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实务深度解析 第2版【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实务深度解析 第2版
  • 卓立峰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 ISBN:9787567805903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445页
  • 文件大小:63MB
  • 文件页数:472页
  •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研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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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1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2

一、纳税人2

二、关于“住所标准”3

(一)“有住所的个人”概念3

(二)华侨的概念3

三、关于“居住满一年”计算3

四、收入来源地原则4

五、收付实现制原则4

第二节 应税所得的项目5

第三节 应税所得的确定6

一、所得形式6

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换算7

(一)基本规定7

(二)境外所得规定7

三、分类按次课税原则8

第四节 纳税申报义务8

一、代扣代缴义务8

(一)基本规定8

(二)多处支付的代扣代缴义务问题9

(三)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11

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13

第五节 纳税申报类型14

一、代扣代缴申报14

(一)申报类型14

(二)申报期限15

(三)申报地点16

二、自行纳税申报16

(一)申报类型16

(二)申报期限17

(三)申报地点18

(四)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口径19

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20

(一)申报类型20

(二)申报期限21

(三)申报地点21

四、减免个人所得税报告22

第六节 税收优惠23

一、免税所得23

(一)法律规定的免税所得23

(二)见义勇为的奖金或奖品24

(三)生育保险津贴、补贴24

(四)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24

(五)补偿性质的收入25

(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25

(七)区域性税收优惠26

二、不征税收入30

三、减征税规定31

(一)减征对象31

(二)减征项目31

第七节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33

一、限额扣除的基本规定33

二、全额扣除的特别规定34

三、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措施37

(一)灾害地区及优惠期限37

(二)优惠政策内容38

四、捐赠税前扣除的办理39

(一)接受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39

(二)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39

(三)捐赠扣除办理程序40

(四)捐赠资金扣除的所属期问题41

第八节 境外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抵免41

一、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方法42

(一)税收协定优惠待遇42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43

(三)税收协定关于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44

二、中国税法关于境外所得申报义务的规定46

(一)自行纳税申报义务46

(二)自行纳税申报地点46

(三)境内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47

(四)境内派出单位的报告义务47

三、中国税法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规定47

(一)境外所得计算应纳税额48

(二)确定境外已纳税额的抵扣限额48

(三)境内应纳税额的限额抵扣操作49

第二章 工资、薪金所得52

第一节 基本规定53

一、计征方法53

(一)一般规定和补发工资53

(二)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54

二、超额累进税率表54

(一)税率表(适用2011年9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54

(二)税率表(适用2011年8月31日前取得的所得)55

(三)2011年9月1日税法修改的衔接适用问题55

三、两处以上收入合并纳税自行申报55

第二节 雇主负担税款换算含税所得56

一、应纳税所得的换算原则56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57

(一)负担全额税款57

(二)负担部分税款57

(三)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款58

三、外派雇员“税负平衡”和“税负保护”薪酬政策问题60

(一)“税负平衡”政策61

(二)“税负保护”政策62

第三节 税前扣除62

一、法定减除费用标准62

(一)费用减除标准62

(二)附加减除费用62

(三)华侨身份的界定64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65

三、国内人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66

四、商业健康保险69

五、其他商业保险74

(一)企业为员工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74

(二)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74

六、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74

(一)2009年12月9日(含)之前75

(二)2009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75

(三)2014年1月1日起77

第四节 税收优惠80

一、免税所得80

(一)奖金80

(二)津贴80

(三)福利费80

(四)抚恤金、救济金81

(五)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81

(六)安家费、离退休工资81

(七)生育保险津补贴81

(八)工伤保险待遇82

二、不征税收入83

(一)独生子女补贴83

(二)公务交通、通讯制度改革补贴收入84

(三)误餐补助88

(四)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88

第五节 有关征税规定90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90

(一)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奖金90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90

二、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和补偿收入94

(一)一次性安置收入94

(二)一次性补偿收入94

三、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98

四、营销人员免费旅游奖励99

五、实物向员工提供福利99

六、央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101

七、离退休人员征税规定101

(一)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101

(二)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102

(三)内部退养、提前退休收入102

(四)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103

第六节 员工股权激励所得104

一、认购公司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补贴收入,或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105

(一)1998年1月20日至2016年8月31日:不超过6个月的分摊计税方法105

(二)2016年9月1日起:不符合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条件的,参照股票期权计税方法106

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107

(一)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计税方法(失效)107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政策(2016年9月1日起)108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113

(一)股权激励所得计税基本办法113

(二)员工股票期权所得119

(三)股票增值权所得122

(四)限制性股票所得123

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优惠125

五、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纳税及优惠125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试点政策(2010年至2011年)126

(二)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扩围政策(2012年至2014年)127

(三)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新试点政策(2014年至2015年)128

(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地区推广政策(2015年起)129

六、全国范围内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优惠(2016年起)130

(一)分期纳税及优惠政策130

(二)备案办理手续132

(三)代扣代缴申报132

(四)后续更优惠政策: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的递延纳税政策(2016年9月1日起)132

第七节 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133

一、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133

(一)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计算133

(二)雇员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136

(三)兼职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137

(四)律师个人聘请他人的劳务报酬所得137

二、建筑安装业跨地区异地工程作业人员137

(一)基本管理方式138

(二)2015年8月31日之前139

(三)2015年9月1日起140

第三章 劳务报酬所得142

一、所得项目的区分142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42

(一)费用扣除142

(二)对取得收入“次”的规定143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143

四、税目适用范围界定146

(一)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收入146

(二)董事费收入147

五、有关征税规定147

(一)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147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148

(三)展业成本扣除及征管方法的调整(2016年7月7日起)148

第四章 稿酬所得151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51

(一)法定费用扣除151

(二)对取得收入“次”的规定151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51

三、税目适用范围界定152

第五章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53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53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53

三、税目适用范围界定154

第六章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56

第一节 基本规定156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56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56

第二节 税收优惠157

一、国债、金融债券利息157

二、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债券利息所得157

三、储蓄存款利息157

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158

五、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股东对价收入158

六、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159

(一)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内地上市A股159

(二)内地个人投资香港上市股票159

七、国内挂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160

(一)2005年6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计税160

(二)2013年1月1日起差别化征税160

八、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164

(一)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64

(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164

(三)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165

(四)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165

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166

十、地方性股权式投资基金优惠168

十一、委托理财产品个人所得税问题168

第三节 有关征税规定169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得股息红利169

(一)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169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得股息红利169

二、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借款视同红利分配169

三、股份制企业转增注册资本的股息红利所得172

(一)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172

(二)个人收购企业100%股权将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情形177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纳税政策178

第七章 财产租赁所得182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82

(一)法定费用扣除182

(二)其他费用扣除182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83

三、税目适用范围界定184

第八章 财产转让所得186

第一节 基本规定186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86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87

三、项目适用范围界定187

第二节 债权转让所得187

一、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确定187

二、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算188

第三节 股权转让所得189

一、征税范围190

二、转让收入的确认191

(一)转让收入的计算191

(二)可以核定转让收入的情形191

(三)视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191

(四)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192

(五)核定转让收入的方法192

三、股权原值的确认193

(一)确认方法193

(二)特殊情形194

四、纳税申报196

(一)主管税务机关196

(二)纳税申报义务196

(三)纳税申报报送资料197

(四)被投资企业协助义务197

五、特殊情形197

(一)收回转让的股权的处理197

(二)股权转让负责原债权债务情形的处理198

(三)终止投资收回款项的处理198

(四)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试点优惠200

第四节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204

一、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204

(一)2011年1月4日之前:评估增值暂不征税政策204

(二)2013年9月18日:分期纳税政策试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5

(三)2015年4月1日起:分期纳税政策(全国推广)205

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递延纳税政策209

(一)2016年9月1日起:可选择分期纳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209

(二)相关政策衔接210

(三)递延纳税备案210

(四)代扣代缴年度报告210

(五)转让纳税申报211

第五节 股票转让所得211

一、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211

(一)国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211

(二)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212

二、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212

(一)限售股的概念213

(二)限售股的征税情形214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14

(四)限售股征管办法之一: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清算申报)和直接扣缴相结合方式215

(五)限售股征管办法之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221

(六)限售股税源的跨地区转移问题223

三、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224

第六节 拍卖所得228

一、转让收入228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28

三、计税依据及核定办法229

四、拍卖所得征收管理229

第七节 房产转让所得229

一、核实征收方式229

二、核定征收方式231

三、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处理232

四、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处理233

五、减免税优惠234

(一)自用5年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优惠234

(二)个人换购住房优惠(2010年10月1日废止)235

(三)旧城改造征用和房屋拆迁优惠236

(四)个人无偿受赠房屋237

第九章 偶然所得240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4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40

三、税收优惠240

四、税目适用范围的界定241

第十章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243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43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43

三、税目适用范围的界定243

第十一章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248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48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49

三、税目适用范围的界定251

第十二章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52

第一节 基本规定252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52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52

三、适用税率表253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业主254

一、纳税人254

二、查账征收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255

(一)主要法律依据255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255

三、税目适用范围的界定263

四、税收优惠265

(一)涉农优惠265

(二)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优惠265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268

第三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69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范围269

二、纳税人269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70

(一)个人独资企业270

(二)合伙企业270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271

五、税目适用范围界定272

(一)对外投资分回的征税规定272

(二)视同利润分配的情形272

六、查账征收办法273

(一)基本原则273

(二)不得核定征收的规定274

(三)申报表填写项目说明275

(四)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或退伙结算问题282

(五)对投资者未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理问题283

(六)税收优惠284

七、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投资)财税优惠及税务风险285

(一)股权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经营所得的试点优惠286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地方财税优惠及政策分析288

(三)自然人合伙人的税务风险问题291

第四节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295

一、核定征收依据295

二、核定征收方法295

(一)定期定额征收296

(二)核定征收率征收296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297

三、对经营额超过核定额未申报纳税的处理299

第十三章 境内无住所人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301

第一节 中国境内纳税义务的判定301

一、中国税法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301

(一)居民与非居民301

(二)“有住所”的标准302

(三)“居住满一年”的计算方法302

(四)“居住(逗留)天数”的计算方法303

二、中国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判定303

(一)收入来源地原则303

(二)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及豁免304

(三)居住满五年的计算306

(四)纳税义务判定的类型表306

三、中国税法对纳税申报义务的规定306

四、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307

(一)居民身份的判定308

(二)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身份确定规则309

五、中国税法与税收协定的协调处理311

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法312

(一)纳税申报312

(二)报送资料313

(三)未享受待遇的多缴税款退税315

(四)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315

(五)非居民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点归纳318

七、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办法318

八、“机构、场所”与“常设机构”有关常识320

(一)机构、场所的概念320

(二)常设机构的征税问题321

(三)常设机构的判定问题323

九、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判定324

(一)概念325

(二)判定方法325

第二节 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326

一、纳税义务的具体判定326

(一)税收协定条款及解释326

(二)中国境内纳税义务类型329

(三)“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概念与常设机构330

(四)内地与香港新《安排》“受雇所得”的纳税义务333

(五)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334

二、代扣代缴申报义务的判定335

(一)非独立个人劳务“国际劳务雇用”确定雇主支付问题335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工资薪金336

(三)外商投资企业董事担任及外国企业董事兼任境内直接管理职务337

三、扣除费用及免税规定338

(一)费用减除标准338

(二)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等补贴收入免税规定338

(三)外籍专家工资薪金所得免税优惠340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境内工作雇员境外保险费扣除(2011年1月废止)341

四、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342

(一)适用情形分析342

(二)计算方法343

五、在境内无住所而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计税方法344

(一)适用对象344

(二)纳税义务345

(三)计税方法之一:不含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345

(四)计税方法之二: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345

六、在境内无住所而居住:90天或183天但不满一年的计税方法348

(一)适用对象348

(二)纳税义务348

(三)计税方法之一:不含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349

(四)计税方法之二: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350

七、在境内无住所而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计税方法352

(一)适用对象352

(二)纳税义务352

(三)计税方法352

八、在境内无住所而居住:超过五年的计税方法353

(一)适用对象353

(二)纳税义务353

(三)计税方法354

九、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人员纳税义务和计税方法354

(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定义354

(二)情形一:董事费协定条款未包括企业高管,且高管不担任董事355

(三)情形二:董事费协定条款包括企业高管,或高管担任董事;并且未兼任境外职务357

(四)情形三:董事或高管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358

十、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数月奖金)计税方法360

(一)适用范围360

(二)纳税义务判定361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363

十一、跨境工作的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的计税方法365

(一)适用范围365

(二)计税方法365

第三节 独立个人劳务369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369

(一)税收协定条款369

(二)协定条款解释369

(三)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的“有关历年”规定371

二、内地与香港新《税收安排》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的纳税义务372

(一)新安排条文解释372

(二)新安排第五条“常设机构”条款373

三、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374

(一)所得项目375

(二)征税方法375

第四节 董事费377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377

(一)税收协定条款377

(二)协定条款解释377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378

第五节 不动产所得379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379

(一)税收协定条款379

(二)协定条款解释380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380

第六节 股息381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381

(一)税收协定条款381

(二)协定条款解释382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384

(一)纳税义务384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优惠384

(三)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境内企业股息红利优惠385

(四)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管385

(五)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上市A股387

第七节 利息387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387

(一)税收协定条款387

(二)协定条款解释389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391

第八节 特许权使用费391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391

(一)税收协定条款391

(二)协定条款解释392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395

第九节 财产收益396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396

(一)税收协定条款396

(二)协定条款解释397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02

(一)纳税义务402

(二)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财产的争议问题402

第十节 艺术家和运动员404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04

(一)税收协定条款404

(二)协定条款解释404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06

第十一节 教师和研究人员407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07

(一)税收协定条款407

(二)协定条款解释407

二、协定执行口径408

(一)教育机构的范围408

(二)科研机构的范围408

(三)教师和研究人员的范围408

(四)征免日期的具体计算409

三、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10

第十二节 退休金和政府服务411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11

(一)税收协定条款411

(二)协定条款解释412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13

第十三节 学生和实习人员413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13

(一)税收协定条款413

(二)协定条款解释413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14

第十四节 其他所得414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14

(一)税收协定条款414

(二)协定条款解释415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15

第十四章 相关法律责任解析416

第一节 滞纳金416

一、法规依据416

二、依法不加收情形分析417

(一)纳税人没有自行申报义务,取得所得均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417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补扣并按时解缴税款418

(三)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未缴或者少缴税款419

(四)其他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形419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421

四、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有关计算加收滞纳金的法规如何适用?421

五、如何办理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的手续?422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条款及解析422

一、偷税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分析422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分析426

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分析428

第三节 退补、追征税款问题432

附录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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